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2025年)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2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