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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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尤曾家丽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