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
- 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