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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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27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2月3日)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