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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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2018年)
-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