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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