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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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2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