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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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
-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