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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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函(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贵安新区的批复(2014年)
-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