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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