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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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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