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

一、 关于案件管辖

1.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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