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
一、 关于案件管辖
1.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2015年)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