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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