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黑政发〔2004〕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道里区石头道街迁至松北区世纪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