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
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三、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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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