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
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三、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2003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
-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 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