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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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