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