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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