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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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
-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