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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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6月20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