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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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