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4月30日1)
- 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7年32)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