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广播电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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