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9年)
- 携手开创亚洲安全和发展新局面——在亚信第五次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