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包括专供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居住的公寓等住宅区)。
第三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经通达社区的,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必须与之联网。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未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向所在小区的住户传送节目信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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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0年)
- 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09年)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 教育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