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 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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