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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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