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第62号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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