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加强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推广,鼓励国内外用户使用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发挥风云气象卫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应用推广。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开放共享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气象卫星数据分级(QX/T158-2012)》,风云气象卫星数据分为四级。
0级数据是指由风云气象卫星地面系统接收的卫星携带的观测仪器源包数据。
1级数据是指0级数据经过质量检验和图像定位、辐射定标处理得到的基础数据。
2级数据是指1级数据经过投影变换、反演或其他计算得到的各种定量物理参数或产品数据。
3级数据是指2级数据经过时间平均、累加等运算得到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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