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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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2016年)
-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