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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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1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