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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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07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