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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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2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