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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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年)
-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 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