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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