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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