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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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2014年)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 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