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网关类、移动基站类、通信电源类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具体设备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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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