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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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18年)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7年)
-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