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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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19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