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198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 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修改为“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
三、 将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中的“A型”修改为“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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