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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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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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