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
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2008年)
-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