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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