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