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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