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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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年)
-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
-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