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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