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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