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 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