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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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