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