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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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