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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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0年)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