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证券交易所风险处置的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原因、必要性;
(二)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三)追偿计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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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