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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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