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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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年)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04年)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