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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