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 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