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出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国家可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出口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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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泥河湾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2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7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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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