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安装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组织,包括:
(一)专门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
(二)经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授权,独立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非法人组织;
(三)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置的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内部组织。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认定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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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2017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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