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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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
-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